省检察院“18条意见” 服务美丽浙江建设
本报讯 记者胡翀 通讯员范跃红报道 昨天,省检察院出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美丽浙江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8条意见”对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服务美丽浙江建设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意见》指出,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作为服务美丽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方针,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办理涉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阻碍“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拆治归”“剿灭劣Ⅴ类水”“811”美丽浙江建设等省委中心工作的犯罪案件,形成对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对于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可以挂牌督办、提前介入。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领域,特别是生态环境监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以及项目审批、落后产能淘汰、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意见》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监察委员会。
同时,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也在此次出台的《意见》中得以体现。在办案中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条件和案件具体情况,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建立“补植复绿”“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机制,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复原、修复、赔偿。对积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据了解,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一直积极践行“两山”理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省委推进“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工作部署,深入开展“生态检察”,开展破坏生态环境专项立案监督,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5年来共批捕相关犯罪嫌疑人2549人,起诉7569人,数量列全国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