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公告
本所合伙人何益华律师因病于2016年8月14日去世。根据本所章程第20条之规定及本所合伙协议书第10条之约定,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何益华律师从去世之日起退出本所合伙,其在本所合伙出资相应的财产权益审计后予以提存,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对已知遗留案件本所已经通知当事人办理委托关系变更,指派新律师继续予以办理或解除委托处理。现特公告未知之全部当事人(若有的话),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前往本所办理委托关系变更或解除委托手续,及申报与本所有关的何益华律师的债权、债务,逾期后果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