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陷阱”多 消费维权擦亮眼
湖州吴兴区今年上半年已受理网络团购投诉案57起
通讯员孙建新、吴市轩报道 时下,从餐饮服务到电影票、美容美发乃至足浴,网络团购应有尽有,既实惠又方便,确实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热捧,然而由于经营主体的良莠不齐,团购市场也是乱象丛生,消费欺诈、以次充好的现象比比皆是,相关的消费纠纷和投诉也在急剧上升,一个个“馅饼”变成了一只只“陷阱”……2017年上半年,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共受理57起网络团购投诉案,较去年同期增长了约1.5倍。眼看“双十一”快到了,网络商家的各大活动已经开始,各种消费券、抵用券满天飞,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还应该多个心眼。
【陷阱一】服务缩水
湖州市中心城区市陌小区的消费者张小姐今年5月团购了某商场的抵用券,商场工作人员称抵扣券可直接用于袜子、帽子和包的现金抵扣,但是当张小姐前去消费时,商场收银人员却说袜帽是特例,不能使用抵扣券。
根据浙江省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有关“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之规定,由于商场并未标注哪些是属于特例商品,同时根据商场工作人员之前的解释,商家在消费者付款时单方面更改抵用券使用范围,明显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张小姐的相关权益自然应该得到依法维护。
【陷阱二】增设“门槛”
地处湖州市吴兴区华丰南区的消费者王先生于6月参与某水果店推出的团购活动,在线成功抢到了榴莲9.9元/500克的会员抵用券,而后王先生前去该水果店购买榴莲时,却被告知只有该店会员才能享受该折扣,该店工作人员要求王先生充值并办理会员卡,而王先生称,既然能成功购买到会员抵用券,就能享受该优惠价。
对于会员抵用券,有两种解释,一是基于会员的基础享受的优惠;二是普通消费者只要购买该券就能享受会员折扣,由于该店并没有明确进行说明,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关于“对经营者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之规定,消费者只要成功购买到会员抵扣券,即有权享受相应活动折扣。据悉,王先生的权益最终在吴兴区消保委组织的支持下得以维护。
【陷阱三】隐性消费
地处湖州市中心城区白鱼潭西区的林女士此前在网上团购了某专业祛痘国际连锁店的专业痘肌护理2次套餐,价格为31.2元。5月24日林女士去该店做该护理套餐,但服务结束后,该店工作人员却表示,林女士需另外支付包括服务费、美容祛痘工具费等费用共计198元,而林女士表示,该店事先并未告知其有收费项目。
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一些团购网站推出低价服务项目之后,部分提供团购服务的经营者,诸如该专业祛痘国际连锁店却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关于“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之规定,店家的类似上述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前述案例中的林女士经向吴兴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赢得援助,并享受了套餐消费。
鉴此,消费者在团购时应认真进行甄别,除了货比三家外,特别要注意团购细则,同时留取证据,要有意识地保存销售网页或截屏信息,莫让“馅饼”变“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