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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玉环优乐鲜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355359178E):你单位销售不合格食品一案,本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市监处字[2017]1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你单位销售“铅”含量不符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的“老生姜”和“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大香菇(干)”,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系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合计货值521.50元、违法所得118.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8.50元、罚款1000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玉环市支行缴纳罚没款,账户:玉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207081109064028819-0000000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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