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救病人,未按规定处理交通事故 让司机担责,这种做法究竟是耶非耶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近日,杭州德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驾驶员章惠明正为自己遭遇的事情郁闷着:他在一边必须争分夺秒抢救危急的生命,一边又必须按交通法规停车处理交通事故的两难选择中,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抢救乘客生命,但结果是乘客生命得救了,事故的责任损失,杭州德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要求章惠明自己承担。
11月3日,章惠明驾驶单位的公交班车从德清到杭州。当日19点20分左右,途经莫干山路杭州帝豪维修店附近,车上一乘客突然发病,全身僵硬浑身发抖,喘不过气来。
刚好浙江省人民医院内科的沈医生也在车上,沈医生建议驾驶员直接开到医院,不能耽误。联系110指挥中心后,在110指挥中心协助下,实施了交通救援措施,一路开绿灯。
但在施救路上,章惠明驾驶的公交班车与社会车辆发生了一次小的交通事故。由于病人病情紧急,章惠明当时在明知应该停下来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还是直接开走了车辆把救治乘客生命放在了第一位。事后交警认为没有交通事故现场,认定章惠明全责。
章惠明把病人送到医院后,就马上向公司安机运营部经理汇报了整个情况。现在病人已经在医院里得到了紧急的治疗,可章惠明回到单位后,单位要让章惠明对此次交通事故负责任。
单位的处理意见是,这次交通事故的保险费用让章惠明承担,如果章惠明不愿意付保险费用,那就要从章惠明的月度安全奖金里扣回。
章惠明感到很委屈,因为事发突然,做了一件救死扶伤的好事,可最后还要受到单位的处罚,感觉很不公正。他想如果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的话,那么他也不会负全责;可这样做的话,病人就会有生命危险。
其实,这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并不大,从保险公司得知,总损失为2295.23元。
11月10日,记者联系了杭州德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国勇,周国勇意思很明确,司机见义勇为、救死扶伤这种行为他认可,但司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去施救,所以因施救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只能由司机自己负责。
读者朋友,您认为公交公司是否应大力鼓励施救行为,予以司机精神表扬的同时,不让司机承受经济损失;还是应像公司认定的那样让司机来担责?抑或是让司机去向被施救者追讨经济损失?欢迎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