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绍越市监灵催字[2017]001号
赵宝贤:
本局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绍越市监罚字〔2017〕17号),决定对你作出:
一、没收臭豆腐30斤、筐6只、海盐3公斤、西湖味精2.5千克;
二、罚款438000元。
你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438000元,加处罚款438000元,合计876000元。(代收行名称: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11;地址:绍兴市中兴中路159)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