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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无证代驾发生 交通事故,谁之责?

法院判令代驾司机和车辆管理人七三担责

  本报讯 通讯员苍轩 记者冯伟祥报道 小陈没有驾驶证,却帮喝了酒的男友小林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结果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乘客受伤。近日,苍南法院龙港法庭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就人身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司机和车辆管理人按过错比例担责。

  2017年1月13日凌晨,小林喝完酒后,担心酒驾不安全,便让没喝酒的朋友小明帮忙开车,中途小明停车离开,小林遂让无驾驶证的女友小陈代为驾驶。不料,小陈在行经龙翔路路段时,与小芳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乘客小光)发生碰撞,造成小光受伤及车辆损坏。因系无证驾驶,小陈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由小林在现场协商事故赔偿事宜。经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小玉,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不久前,小芳、小光分别将小陈、小玉、小林、小明、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龙港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小光的医疗费损失先行赔偿。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商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因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财产损失该由谁赔?怎么赔?

  法官认为,被告小陈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对事故发生负全责,理应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林系车辆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其在并未完全丧失意识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小陈驾驶,对本案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明并非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主体,也非车辆的使用人、管理人,其对小陈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无从知晓,对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无法预见,故其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玉虽为车主,但事故发生时远在上海,对本案事故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被告小陈和小林的过错情形,酌情确认他们的赔偿比例为7∶3。最终,法院判决小陈赔偿小芳各项损失合计21446.6元,小林赔偿小芳各项损失合计9191.4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无证驾驶危险系数高,万一出事追悔莫及。车主酒后若需要代驾服务,一定要了解代驾人是否有驾驶证、是否饮酒等基本情况。时刻谨记,安全开车。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无证代驾发生 交通事故,谁之责? 2017-11-27 2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