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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新政明起施行

建立物价指数和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联动机制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报道 修订后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明日起施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确定并发放后,遇到物价上涨怎么办?《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物价指数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联动机制。物价水平涨幅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价格补贴。”这个令人振奋的规定是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新政的一大亮点。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与老版的《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相比,新版《办法》在内容上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在不少地方作了改进和完善。

  新政规定,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这个规定是以前所没有的。

  新《办法》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保障。老《办法》规定,“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在县(市),由县(市)、镇(乡)财政分担;在设区的市,由市、区、镇(乡)财政分担。”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乡(镇、街道)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财力薄弱根本无力承担,导致最低生活保障金“画饼充饥”,有可能“打白条”。为了使最低生活保障金有保障,新《办法》作了一刀切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新《办法》的规定比老《办法》更加人性化。如老《办法》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此,新《办法》则作了灵活的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新《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还可以依法申请其他相关社会救助。

  新《办法》强化了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监督管理。规定:“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同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但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新《办法》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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