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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遭遇家暴? 可向法院求助

  日前,黄岩的许某向黄岩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许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婚后陈某多次暴力殴打、威胁许某,并进行电话骚扰。今年9月,许某起诉离婚,经黄岩法院家事纠纷调解室引导调解,许某顾及双方结婚多年,子女尚未成家,最终撤回起诉。但陈某未见悔改,在今年10月份又持菜刀到许某住所内进行威胁,次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黄岩法院家事纠纷调解室在案后回访中了解到这一情况,积极引导许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调取公安笔录、诊疗记录等证据材料。经审查,法院认定本案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调解,发出民事裁定,禁止陈某骚扰、跟踪许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有效期六个月。并告知申请人许某,遭遇家庭暴力时,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社区、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效果,工作人员将保护令送至当事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和城北派出所,并在现场对夫妻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地疏导。此后被申请人自觉遵守,未产生到期后申请人再次申请的情形。

  据了解,自去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院共登记立案人身保护令案件2件,并在法律咨询、诉前调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接受了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咨询。

  法官说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就是凸显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家事纠纷调解室的潘凯法官表示,“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当事人多为家庭弱势方,因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等种种因素的影响,法律意识不强,调查取证能力较为薄弱。妇联、村委会等如有发现家庭暴力情况的话也可以帮助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求助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希望所有家暴案件受害人都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林静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3 遭遇家暴? 可向法院求助 2017-11-30 2 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