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付了定金 就不要轻易“毁约”
本报讯 通讯员孙建新、朱亦红报道 “我付的可是订金不是定金,他凭什么不退还给我!”近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练市镇分局接待了一位怒气冲冲的张先生。
“我在他们那里看中了一辆车,付了1000元的订金,现在他们竟然说我付的是定金,所以不能退的,这不是损害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吗?”难道这又是“订金”与“定金”惹的祸?
受理投诉的分局负责消费维权调解工作的干部立刻联系到了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陈先生,陈先生也倒了一肚子苦水:“这根本不只是订金与定金的争议问题,而是他先违背了合同!”
原来张先生在当地一家汽车4S店看中了一辆大众帕萨特,并希望通过陈先生的汽车销售公司前去购买,当两人谈妥价格后,张先生便支付了1000元定金(张先生误会为交付的订金),两人签订了购车合同。事后,张先生发现该汽车4S店的销售价格比在陈先生的汽车销售公司内购买便宜,便直接在4S店内购买了。购车后张先生想拿回预付在陈先生那里的定金,陈先生以违约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有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你们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你临时变卦,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都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商家有权不退还给你定金。”分局负责消费维权调解工作的干部当即严肃地指出了问题所在。最后在分局调解干部的积极调解下,陈先生表示愿意退还1000元定金,张先生也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表示了歉意!
汽车销售公司的陈先生事后还告诉市场监管分局的工作人员,以前一些客户签订购车合同后,第二天后悔变卦的情况很多,经常“毁约”。一般情况下,虽然合同里明确不能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客户实在是不喜欢之前的车型或者有特殊情况,只要事先通知,公司也会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考虑退还定金。
鉴此,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也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任何协议时都应要三思,要详细了解合同的每一条款所包含的意思及法律效力。工作人员还特别强调指出,我们在与他人签订一些协议时,时常要碰到的“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定金”还是“订金”,哪个退哪个不退,确实困扰了不少人。具体来说,“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也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会丧失定金,是不能要求返还的;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可视为“预付款”或“诚意金”,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有权要求返还。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是可以退还的。有时如果已经付了定金,就不要轻易就“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