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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创业

催告书

胡晓明:

  你(单位)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度假区阳明路香格里拉别墅听鹂路15号花园搭建钢木结构停车棚95.7平方米,木结构工具房10平方米,扩建高2米的砖混结构围墙29米一案,本机关已于2016年7月27日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你(单位)在2016年7月30日前自行拆除。但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履行义务。本机关再次催告你(单位)在2017年12月10日前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对此,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高科 张正阳 联系电话:88610103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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