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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企业

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

我省出台22条意见 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强化倒逼机制、减轻税费负担、支持法院提高审判效率……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共22条。《意见》加速实现市场出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促使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强环境监管力度

  《意见》提到,加强对“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同时,加强信贷管理和企业综合评价。依法公正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为最后一档的企业,停止各类财政补贴,并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在财政支持方面,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

  此外,我省实施分类处置。对产品有市场,但经营不善的企业,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或担保企业,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对生产经营良好但受担保牵累的企业,引导其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提高债务清偿率,切断担保链风险;对无法重新恢复生产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清算,推进资源要素重新流动。并根据“僵尸企业”不同处置方式,依法分类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将“僵尸企业”退出需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简化破产案件审理

  《意见》要求,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及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模式。支持法院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缩短审理期限的工作:一般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简单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对于无任何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且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债务承担意愿好、讲诚信的担保企业,因涉诉厂房被查封、账户被冻结,如因转贷需要,经法院和债权人同意临时启封。

  在合力整治逃废债方面,《意见》要求彻查资金流向,建立惩戒制度,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其中提到,加强失信人名单库建设,根据法院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名单,把失信情节严重或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库,适时在媒体上公布。对逃废债的企业予以重点打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处理,震慑不法分子。


浙江工人日报 企业 00002 我省出台22条意见 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2017-12-15 2 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