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声明
本人唐建宁,已于2016年5月18日、2017年12月2日分别辞去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职务,不再担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任何职务,亦不参与上述公司任何经营活动。
遗失声明
遗失用于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下属公司经营活动的私章一枚,自2017年12月16日起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唐建宁
2017年12月16日
声明
本人吴年宝2011年3月份从伍小敢、王雪珍处购得余杭区余杭镇禹航路43幢2单元402室房屋。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原房屋产权的户口登记人员伍小敢、王雪珍在规定时限内将户口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