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要求租售同权,业主坚持优先保障自身权益
老小区停车新政遭遇两难
本报讯 记者许瑞英报道 日前,租住在杭州城西一老小区的张露(化名),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布了一则信息,大意是:小区实行了新的停产规定,该规定对外来车辆的停车费收缴提高了标准,并从严认定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路面停车位的使用权人,租户被排除在外,收费标准和外来车辆一样。
张露请求业主(业委会)撤销这条规定,理由是他已经按时缴纳了和业主相同标准的物业费,多支出的停车费在经济上增加很多压力,现在国家提倡租售同权,希望小区能响应。
租户的诉求在业主群里激起了不小的波澜,不少业主认为业委会有权制定停车“新政”;也有人认为“租售同权”是政府的政策目标,业主对小区享有自治权,但还有一部分业主提出见解,认为业主的共有权随着房屋的出租,转让给了租客,因此,租客也有权利享受业主的停车待遇。
那么,究竟租客在小区里停车是否享有跟业主同样的权利?业委会让租户多缴纳停车费合法吗?如何才能让租户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权益?
为此,记者咨询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毛晨光律师,让他来为我们答疑释惑。
毛晨光认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目前大多数老小区停配套停车位严重不足,连业主的停车需求都无法满足的情况下,业主通过权利机构业委会制定规则,限制非业主停车权,以利于业主停车优先实现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
就一些业主认为的“共有权随着房屋的出租,转让给了租客,租客也是有权利享受业主的停车待遇,”这一点,毛律师也有自己的见解。
首先,从《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于业主的定义来看,共有权只能由业主(所有权人)享有。只有业主才能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租户基于对专有部分的租赁权是不可能当然地取得共有权的。
其次,如果从共有部分的从属性看,共有部分从属于专有部分,不能单独转让。因为租赁关系是债的关系,因其相对性,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履行交租义务的同时,只有请求产权人即业主交付房屋,即让渡房屋的使用权,而所有权并不移转,所以共有权也未发生转移。
而如果从共有部分的不可分割性来看,转让共有权也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共有权不可分割,在不动产物权登记转移法律规定的限制下,共有权不可能实现交付或登记,因此,不具备转让的条件。
不过,基于上述租户的困扰,只要请该房屋的产权人(出租人)按照“新政”的规定,出面办一个手续即可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