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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年底了,关于年休假的那些事儿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一晃又到年底了,可职场中许多人的年假还没有休成。享受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那么休年假是否一定得经用人单位批准呢?工作忙碌没有时间请假休息,年休假是不是就逾期作废了呢?未休的年假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获取加倍的工资补偿呢?每年到了年底,不少劳动者对年休假的问题总是疑惑多多,带着一连串的问题,让我们以案释法来破解谜团。

  案例1:休年假是否须单位批准

  2015年9月17日,魏某任职于杭州圣泰贸易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4600元。今年11月22日,魏某向公司提出将当年的5天年假一次性休完,公司考虑到业务繁忙,与其协商:希望他能将年休假拆分使用或等忙完这阵子再休。但魏某不同意,不打招呼就自行离开了公司。后公司以魏某旷工5天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魏某认为,享受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决定是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他休年假公司却按旷工处理,是违法的,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

  后经仲裁委审理,裁定魏某要求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此,年休假的统筹安排权属于用人单位,如何休年假用人单位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有最终决定权。

  因此,本案中魏某在公司不批准其年休假申请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是不明智的选择,最终导致了被公司依照规章解除了劳动合同。

  案例2:年休假是否会“逾期作废”

  2014年11月23日,江女士入职于杭州美享化妆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800元。今年4月18日,江女士向公司提出休2016年未休的年假,被拒。后江女士气愤离职,并向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按照30%的标准支付其5天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

  化妆品公司人事经理杨某称,江女士2016年工作期间一直未提出休年假申请,故年休假逾期作废。对于公司的说法,江女士不认可,坚称公司一年内没有计划安排过自己休年假,自己也未曾放弃过休年假,现跨年补休不准许,与理不符,但事实自己确实没有休年假,理应给付三倍的日工资补偿。

  后经调查处理,化妆品公司支付了江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1747元。

  以案释法:单位规定年休假逾期作废,是不合法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只有在劳动者以积极的明示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做出了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

  案例3:“连续工作一年”是否限同一单位

  林某自2016年3月1日起,在杭州玫怡服饰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可今年3月23日,该公司经营不善,关门歇业,林某和部分工友被公司介绍到杭州易露服饰公司工作,双方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薪4200元。11月6日,林某因老家有事,向公司提出休5天的年休假,被拒。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可林某工作到11月6日提出休年休假,计算其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才7个多月,根据“企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林某是不符合带薪年休假的。但林某认为自己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6日,连续在两家服饰公司工作,且有1年7个月未间断社保缴纳的凭证,应该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双方争执无果后,近日林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

  后经仲裁委审理,裁定易露服饰公司支付林某未休年休假的三倍日工资补偿。

  以案释法: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其中关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应当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职工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该一年的工作经历并不限定在现用人单位,亦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单位。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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