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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信用浙江”金名片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将于明年施行

  本报讯 见习记者程雪报道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披露、信用激励与惩戒、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为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打造“信用浙江”发挥积极作用。

  根据《条例》,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内容分为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

  六类不良信息将记入其信用档案,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是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着力打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并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给予优惠、便利。

  同时,以问题为导向,区分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明确惩戒措施。对一般不良信息主体,以加强行政监管为主要约束手段;对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明确国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高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限制参加表彰奖励活动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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