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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职业全覆盖 规范认定范围

明年起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亮点频现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了新条例实施媒体通气会,介绍了新条例有关情况。

  据悉,截至2017年11月底,全省近108万家用人单位、超过1968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累计有240万名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在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条例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主要突出了民生保障、价值引导、改革创新等方面的考虑。新条例共7章40条,主要解决了8个方面问题,相比原条例,亮点频现。

  实现所有职业人群全覆盖

  从企业、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强化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经济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多年来,经济补偿方面,各地基本上做到了及时足额保障。但是,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一直是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短板。新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工伤预防的规定,同时在第六章统筹规定了康复待遇,为补齐这两块短板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立省级调剂制度

  新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共济的功能,营造均衡的经济发展环境。

  满足实时参保多头参保需求

  现阶段困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能不能7×24小时全天候实时参保。有的市县存在参保“空窗期”,每个月有几天不办参保手续;二是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能不能多头参保,农民工等群体能不能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满足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需求。

  规范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明确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是新条例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归纳了现行待遇标准,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二是提高了相应待遇标准,比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增加了5年;三是填补了部分待遇标准空白,比如未足额缴费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四是调整了现行待遇政策,比如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

  细化相关待遇长期保障规定

  工伤职工,尤其是生活需要护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保障的问题不仅仅是待遇多少,更实际的是能不能保长期、可持续。对此,新条例作出了三方面规定:一是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保障按月支付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二是工伤职工要求退休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三是明确用人单位破产等特殊情形工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办法,保障工伤职工非工伤治疗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工伤待遇发放方式

  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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