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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程良荣尽心尽力,使得一起刑事案成功改判,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10年

  记者冯伟祥报道 近日,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良荣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省高院采纳了程良荣律师关于原判定绑架罪定性不当、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撤销原判,改判贾竹振(化名)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此前,温州市中级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贾竹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贾竹振,今年31岁,是四川籍务工人员,2014年与林水花(化名)结婚,婚后夫妻俩一起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的一家快餐店打工。

  2016年5月19日,贾竹振离开老婆林水花去苏州打工。2016年6月份,仍然在快餐店打工的林水花与同事汤志过(化名,永嘉县人,1995年1月出生)发展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

  同年8月29日晚上,林水花打电话给贾竹振说要和他离婚,称自己已经有别人了。贾竹振连夜赶回温州。他在快餐店找到林水花,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但林水花坚持要离婚。

  9月1日后,贾竹振和林水花办理了离婚手续。

  婚是离了,但贾竹振接受不了这个事实。

  9月2日14时20分许,贾竹振在林水花务工的快餐店外蹲守,看到林水花和汤志过一起从快餐店里下班出来,就一路跟随。后贾竹振从他们的后面扑上去,用水果刀顶住汤志过的胸部等处,将汤志过挟持至一家店门口,质问汤志过为什么要这样做……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当日17时35分许,公安人员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强行解救汤志过。在解救过程中,贾竹振持刀捅刺汤志过腹部等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汤志过的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7年2月20日,温州市检察院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贾竹振犯绑架罪。

  在诉讼过程中,汤志过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贾竹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贾竹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

  温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竹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贾竹振对本案定性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如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贾竹振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贾竹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志过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8929元。

  贾竹振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贾竹振上诉案提供法律援助。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程良荣律师接受指派办理此案。

  程良荣律师接手此案后,会见了贾竹振,查阅了卷宗,仔细研究后,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词,认为:本案系婚姻家庭引发的民间纠纷,贾竹振没有索要财物,其本意不符合绑架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比较客观;被害人过错在先,贾竹振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建议二审改判。

  省高院经过阅卷,认真听取了程良荣律师的意见,并通知省检察院阅卷审查。

  省检察院检察员阅卷审查后也认为,定绑架罪不当,量刑过重,应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后予以并罚。

  省高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温州市中级法院原审判决中对贾竹振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其他部分;贾竹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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