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公告
廖艳华:
本局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市监处〔2017〕376号),并于2017年7月25日公告,送达,你至今尚未履行罚款7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余姚市工商银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市场局行政罚没收入,账号:3901310011200530267)缴纳罚款75000元。
因你下落不明或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催〔2018〕2号),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收到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余市监催〔2018〕2号),详见本局网站(http://zfxxgk.yy.gov.cn/govdiropen/jcms_files/jcms1/web48/site/art/2018/1/9/art_26645_763012.html),或在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联系人:陆裕军、王玉仙
联系电话:0574-62638857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