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退休医生生产、销售假药并致人死亡
一审被判10年6个月 赔偿27万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报道 磐安县一名叫陈文星的退休医生在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家里开设中草药铺,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工炮制中药用于销售,结果造成一名前来购药的老人因药物中毒死亡(本报2017年11月16日曾作报道)。近日,磐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陈文星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陈文星赔偿死者的家属经济损失27万元。
2017年12月13日,磐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磐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文星生产、销售假药案。在庭上,陈文星辩解说“卢世钦的死亡与我无关,我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在公安机关尚未刑事立案之前,陈文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他对于卢世钦的死亡有一半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文星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磐安县新渥镇浙八味市场11幢10号经营的“鑫斌鸿中草药另售百草堂”内加工炮制“草乌”“川乌”“草乌粉”用于销售。
2017年4月24日上午,卢世钦(78岁,磐安县新渥镇古竹村人)持磐安县人民医院处方向陈文星购买中药。陈文星没有按照卢世钦的处方进行配药,将280g中药制成粉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卢世钦。当天晚上7时30分许,卢世钦服用其中的约20g左右药粉后出现呕吐、浑身不适等症状。4月25日凌晨3时25分许,卢世钦在磐安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文星经营的店内查获的“草乌”“川乌”“草乌粉”中均检出乌头碱成分。
经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卢世钦符合服用中药后引起乌头碱中毒死亡且在陈文星销售给卢世钦的中药粉末中检出乌头碱成分。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文星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后,被害人卢世钦的老伴及四个子女一起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磐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星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文星犯罪时已满75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陈文星根本没有悔罪表现。”死者卢世钦的家属昨日告诉记者,案发至今,陈文星从来没有向他们道过歉,从来没有委托家属向他们道歉,没有赔偿过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