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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企业恶意注销避责任 工会法律援助讨公道

温州一工伤职工获赔4万余元

  记者吴晓静 通讯员黄河报道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8943.04元。”去年底,等来这一纸判定的黄某终于了却了一桩心事。而该案也成为2017年度温州市工会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案情介绍:黄某系温州某加工场的员工,3年前,他在工作期间操作印字机时,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然而该加工场并未依法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由该加工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此,加工场却表示无力承担。

  作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黄某因缺乏法律知识,多次协商无果,又投诉无门,东寻西找来到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李结凡、林怡婧两位律师了解到黄某的案情和家庭经济情况,帮助其前往温州市鹿城区职工维权援助中心申请办理援助,并及时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该加工场为逃避赔偿责任,在仲裁期间恶意注销,导致仲裁程序终止。

  两位律师通过调查发现,该加工场属于个体工商户,由李某个人经营,根据现行《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仲裁程序终止后,为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援助律师多方联系经营者,希望双方可以达成调解。经过多方斡旋协商,李某愿意以3.5万元进行调解结案,没过几日,又突然反悔要求按照3万元调解,恶意撕破调解协议。

  2017年2月16日,援助律师以经营者李某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认定书。当日,就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把李某推上法庭。法院受理之后,向李某送达了相关文书,当事人李某又以本案属于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向鹿城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鹿城法院以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驳回李某的管辖权异议,李某遂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定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黄某48943.04元。

  律师点评: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原系一裁终局案件,但因在仲裁阶段,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恶意注销其企业,导致仲裁程序终止。在劳动者提起诉讼过程中又使用管辖异议拉长诉讼周期,拖延时间,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本案的意义在于即使用人单位注销企业,通过明确赔偿主体,保障当事人权益,在每个阶段都给予了当事人法律援助,实现了应援尽援的要求。援助律师运用《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将本案的赔偿主体锁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法院最终判决由经营者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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