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岂能因 无人起诉而听之任之
我省检察机关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本报讯 记者胡翀 通讯员范跃红、史隽、汪璆报道 由我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力杰公司)污染环境案,于日前在开化县法院开庭审理。
出庭支持公益诉讼的开化县检察院检察长周红梁宣读民事公益起诉书称,2005年8月至2006年底期间,瑞力杰公司陆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堆放、填埋于该县华埠镇张家村(现新安村)的小龙坞山坳中。
2016年7月,因开化县环保局对新安村小龙坞山坳异味开展调查致案发后,该公司虽采取相应措施,将其堆放、填埋的工业固废及部分受到污染的土壤清运处理,但因堆放、填埋时间较久,该行为仍对周边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开化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瑞力杰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后将该案报送衢州市检察院。衢州市检察院审查后决定立案,并于2017年7月1日在媒体刊发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月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于是,衢州市检察院依法将该案交由开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认为,2005年8月至2006年底期间,瑞力杰公司陆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堆放、填埋于该县华埠镇张家村(现新安村)的小龙坞山坳中,损害生态环境事实确凿,应该承担相应损害赔偿及修复生态环境等费用。
而瑞力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当初,地方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细则处置固废,衢州也没有相应的专业公司能够处理,他们只能进行填埋处置,承认造成了土壤污染,但并未造成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水质污染,请求法庭驳回诉讼请求。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公益诉讼人现场出具了检察院的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县环保局的调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州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浙江环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等。还有来自绍兴环保科技服务中心、浙江绿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3名鉴定人现场作证。
2017年5月,经绍兴环保科技服务中心评估鉴定,新安村小龙坞山坳的工业固废堆放填埋场地的土壤(包括地下水)、水潭、东侧马金溪河流中污染物与该场地堆放填埋的工业固废具有同源性,工业固废产生渗滤液对土壤和周边河流、地下水生态造成了损害,2005年8月9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生态损害金额为181700元。同时,经估算的场地修复及治理费用预算为1240050元。
据此,公益诉讼人请求判令被告瑞力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81700元,依法支付修复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小龙坞山坳生态环境费用1240050元,依法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费98000元、检测费27045元。
在最后的陈述意见中,周红梁说,持续十余年的堆放产生渗滤液污染,周边土壤、岩石层苯、甲苯含量超标,马金溪水生态环境、地下水生态环境受损严重。虽工业固废已进行了清理,但受损环境仍未得到有效恢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依旧存在,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和修复责任。“希望通过本案警示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企业,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与政府部门一起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不断减少环境污染现象,实现保护生态与经济发展共赢。”周红梁表示。
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