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上班三天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法院人性化执法解了船东赔偿难题——
三年内分七期赔偿88万元
通讯员王舜毕 记者冯伟祥报道 上班才三天的船员突然发病,最终成了“植物人”,谁之过?家属向船东索赔162万余元,船东即使卖了船也不够赔偿,而且会因此失去生产生活能力,不利于后期赔偿执行到位,怎么办?宁波海事法院办案法官变“杀鸡取卵”为“养鸡生蛋”,通过法理相融促成雇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日前,这宗海上人身损害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上班才三天,成了“植物人”
2016年9月30日,船员赵某经老乡介绍到船东朱某渔船上做小工,负责整理渔网等工作。同年10月2日中午12点许,朱某组织船上人员开始对26张网进行起网工作,干了约三四个小时后,赵某突发意识不清伴四肢抽搐等症状,朱某及船上人员立即将赵某送至宁波市象山县红十字台胞医院,经诊疗后转至宁波市第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热射病、继发性癫痫、横纹肌溶解、肺部感染、急性肝功能损伤等症,后又到一家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0月2日出院。
赵某在治疗期间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没有自理能力,其妻范某从河南老家赶来陪护照顾。由于治疗周期较长,赵某的家庭无力负担巨大的治疗费用,范某委托律师将朱某诉至宁波海事法院。
赔偿争议大,调解举步维艰
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对赵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赵某为二级伤残。在伤残等级确定后,赵某家属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62万余元,但双方对赵某的致病原因争议较大。赵某家属认为其受雇于朱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船上环境闷热造成发病,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则认为赵某致病为不可抗力,患病非劳务所致,而是与其自身体质有关,自己不存在过错。
由于船东无力支付继续治疗费用,受害方向该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船东支付医疗费用。办案法官考虑到赵某妻子在医院照顾,无收入来源,其河南家中有两个小孩要读书,父母又是农民,也无其他收入来源,这严重影响到了赵某的治疗,准许其先予执行申请。考虑到朱某的履行能力,要求其先支付赵某治疗费5万元。
变“杀鸡取卵”为“养鸡生蛋”
法官经了解,船东朱某的涉案渔船是他主要生产工具和唯一收入来源,渔船估算虽值八九十万元,但本案标的巨大,如果判决后朱某无力支付只能靠卖船赔付的话,赵某虽能获得一定的赔偿,但朱某失去了生产生活能力后,赵某后期也难以完全执行到位,“杀鸡取卵”对原、被告双方都不是最好的结果。
考虑到赵某经康复治疗病情已经基本稳定,而朱某也表示不是不想赔偿,只是一时拿不出太多赔偿款。对此,承办法官决定用“养鸡生蛋”思维贯穿于调解当中,在保证朱某船舶继续经营的基础上,朱某将渔船收入的一部分分期对赵某进行赔偿,既能保证赵某的后续持续治疗,也不至于让朱某完全失去赔付能力。
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解决方案,除已经支付的20.9万元外,朱某承诺在三年内分七期向赵某赔偿88万元。因为春节将近,承办法官要求朱某能在节前支付一部分,最后朱某同意在2月10日前支付13万元。
调解方案达成后,该院还批准免除了本案的诉讼费用1.9万余元,并积极寻求为赵某申请一定数额的司法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