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桐乡市龙威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连惠;地址:桐乡市龙翔街道工业园区)、桐乡市恒韵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莉;地址:桐乡市龙翔街道工业园区)、桐乡市钱盛纺织厂(法定代表人:钱长田;地址:桐乡市龙翔街道龙翔工业区)等3家企业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依法分别作出桐市监处字〔2018〕24号、桐市监处字〔2018〕25号、桐市监处字〔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或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