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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亲爹没法查找,生母收监服刑,临海民政局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伸援手

1岁多的非婚生子有了“临时妈妈”

  通讯员朱来华、顾明 记者冯伟祥报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郭某为郭某俊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临海市民政局为郭某俊的监护人”。近日,临海法院法官在看守所里,向因社区矫正期满刚被收监服刑的郭某宣布了判决结果。这是浙江省首个亲生母亲因社矫期满依法收监服刑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例。郭某1岁多的非婚生子抚养难题,因临海市民政局的帮助终于得以解决。

  郭某原本的户籍是云南镇雄县,初中文化,2014年7月因婚嫁迁入临海市东塍镇落户。2010年5月13日因贩毒被判刑9个月,当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6日,她因和丈夫一起多次贩毒及开设赌场,其丈夫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10日被椒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家中有个仅5个月大的女儿需要抚养,郭某被允许予以监视居住,2016年1月8日,经椒江区法院决定被逮捕。

  2016年2月3日,郭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被椒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800元。同年3月9日,司法机关对郭某在交付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其已怀孕多个月,于是,椒江区法院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并由临海市司法局东塍司法所依法予以社区矫正。2016年6月,当郭某的丈夫包某平知道其中的真相后,就与出轨怀孕的妻子郭某协议离婚,其婚生女儿小包随同男方生活。

  2016年8月4日,郭某产下一子,取名郭某俊。哺乳期满后,由于郭某的刑期未满,临海市司法局提请椒江区法院对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郭某予以收监执行。2017年5月3日,椒江区法院向临海市司法局送达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郭某予以收监执行。

  亲生母亲被收监继续服刑,亲爹没法查找,郭某的家属又均表示不愿暂代抚养郭某俊。这个全国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从未遇到过的特殊个案,一时间难住了临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

  经临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14年12月18日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社区服刑人员郭某的顺利收监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7年12月28日,为确保法律程序行使到位,在临海市检察院领导的主持下,组织检察、民政、司法、福利院等有关单位的领导与业务科室负责人,对郭某收监执行相关工作进行协调,并做出了明确分工,根据临海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由临海市民政局作为主体负责向临海法院提请撤销郭某对郭某俊的监护人资格,同时为郭某俊指定新的监护人。

  临海法院认为,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因将被收监服刑,无法继续履行对其儿子郭某俊的监护职责,且郭某无法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故应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因其儿子郭某俊的生父无法查找,郭某的近亲属不愿意或者无能力抚养孩子,且郭某无其他朋友可以委托,导致郭某俊处于危困状态,所以由民政部门担任他的监护人更有利于郭某俊的成长,因此,最后判决撤销郭某为郭某俊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临海市民政局为郭某俊的监护人。

  在临海法院作出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裁定的当天,该市检察、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一同将郭某押送至医院对其子郭某俊进行了全面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完毕后,该市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院收养了郭某俊。随后,该市公安机关依法将郭某执行收监,并由法官向其宣布判决结果。

  据悉,这是浙江省首宗亲生母亲因社区矫正期满被收监服刑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例。郭某在刑满释放后,可申请恢复对其儿子郭某俊的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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