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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赠物致人伤害 赠与人难辞其咎

  ■钟伟

  刘师傅生前是柯桥区马鞍镇某村村民,因自建房需要一些瓦片,正值村里进行新农村建设,将拆除一批危旧房,村委主任做顺水人情,同意刘师傅去一处需拆除的旧房上取些瓦片。刘师傅在上房取瓦片的过程中不慎跌落致死,其亲属要求村委赔偿。

  双方到所在镇调委会进行调解。死者亲属认为,刘师傅摔死是因为村委主任叫其自取瓦片导致的,所以村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镇调委会认为,刘师傅同村委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刘师傅取瓦片这一行为,是利己行为,并不是给村委提供劳务。同时,村委亦不支付报酬给刘师傅,双方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

  相反,双方关系可以视同为赠与关系,即村委主任将瓦片无偿赠与给刘师傅,且刘师傅表示接受,村委是赠与人,刘师傅是受赠人。赠与的根本特性是单务无偿性,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义务,但无取得对价的权利,而受赠人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而无支付对价的义务。法律为体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及公平原则,对赠与人在责任的承担方面相对宽松,赠与物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最终,考虑到刘师傅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人道主义角度,村委决定补助刘师傅亲属5万元,并由镇政府出面,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助金,帮助刘师傅家庭渡过难关。

  对此,仲裁员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法律条款得出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第二是赠与人保证无瑕疵。

  第一种情况,必须是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而不是推定赠与人知道,即所谓的“应当知道”。若赠与人不知道赠与物有瑕疵,无论是否应当知道,赠与人均不承担责任。赠与人在明知赠与物有瑕疵却故意未将赠与物瑕疵情况告知受赠人,赠与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但如果赠与人因过失未告知受赠人,即虽然知道赠与物有瑕疵,但因疏忽大意而未告知受赠人,赠与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村委主任同意刘师傅取瓦片的房子属于危旧房,应当预见刘师傅在爬上房梁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房屋塌陷等险情而没有预见,虽然存在重大过失,但亦不负赔偿责任。同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师傅应当知道此房屋为危旧房,即受赠物存在瑕疵,但是未提出异议,说明刘师傅对瑕疵的赠与物已经认可,在爬上旧房取瓦片的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措施,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赠与人在履行赠与时,向受赠人保证无瑕疵的,赠与人应对其所作保证承担责任。赠与人在保证无瑕疵的情况下,隐含着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即若因赠与物的瑕疵造成受赠人的损失,赠与人将负赔偿责任。本案中,村委主任表示未向刘师傅做出类似保证,刘师傅亲属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村委主任做过类似保证,所以此类情况在本案中不做参考。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3 赠物致人伤害 赠与人难辞其咎 2018-03-01 2 2018年03月0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