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绍越综执强执(2018)9号
胡晓明:
因你(单位)擅自在度假区阳明路香格里拉别墅听鹂路15号花园搭建用房,结构钢木结构停车棚95.7平方米,木结构工具房10平方米,扩建高2米的砖混结构围墙29米,本机关已于2016年10月3日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又于2017年 12月4日下达《催告书》,要求在2017年12月10日前履行义务,但你(单位)仍未履行,本机关已对此进行了公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于2018年3月7日后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