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今起实施
我省森林覆盖率达61% 位居全国前列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3月12日是第40个“植树节”,省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公益林及森林公园的有关法律和建设情况。据悉,《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于今年3月12日正式实施。《条例》既是对原有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提升,也首次对森林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进行了立法。
据介绍,全省林业用地面积9900万亩,其中优质公益林面积3700万亩,活立木总蓄积量3.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61%,位居全国前列。全省森林生态服务总价值5342.62亿元,在固碳释氧、涵养水源、固土保肥、净化大气、森林旅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其中生态公益林建设作出的贡献最大。
2004年起,我省全面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其间10次提高补偿标准。仅生态补偿这一项惠民政策,就惠及333万户农户、1.45万个村集体组织、330个国有管护单位、2.6万名专职护林员。以公益林为基础的生态景观和森林公园,通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带动周边村民直接增加经济收入。据统计,2017年全省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吸收社会旅游从业人员近8万人。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已创建或参与创建了53处3A级以上旅游景区,截至2017年底,拥有游步道3.76万公里,车船3560台(艘),床位11.66万张,餐位29.28万个,旅游收入达到245亿元,接待国内外游客7362万人次,逐年大幅提升。依托森林公园开展的各类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提高了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我省森林公园中已有3家被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实施的《条例》涉及定义、设立、建设、保护、利用、管理、补偿、调整、抚育、采伐、问责等内容。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公益林建设公益性质的森林公园,并与森林公园的经营单位签订保护与管理协议。同时明确,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旅游等方式综合利用。
《条例》还强调了几个禁止条款:禁止将公益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即便是对公益林实施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也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认定命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省级森林公园名称;森林公园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禁止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禁止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对质量不再符合标准的森林公园应当撤销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