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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陷阱”多

商家玩失踪,我们咋维权?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近年来,新兴的预付式消费和网购式消费,已渐成时尚。给顾客带来优惠的同时,商家也可预收金额,稳定客源,然而原本一举两得的好事,如今却成了很多商家坑人的“陷阱”,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一旦遭遇商家易主失踪等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下面我们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商家易主,健身卡就此作废?

  2017年12月7日,消费者徐某在杭州市建国路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不记名预付费健身卡,充值2888元。今年3月6日,徐某去健身,却被健身中心店员告知:不能在其中心健身了,缘由是健身中心已易主,原来办的健身卡作废。徐某觉得很无理,自己的卡消费得不多,怎能说更换了店主就作废。他找商家理论,可得到的回复是:健身中心既然已更换店主,那原店主办理的健身卡就自动到期作废,再是原卡因制作粗糙,已出现多次仿造,故只能全部报废取消。双方协商无果,徐某遂来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工作人员随即上门处理。经调查,健身中心经营主体未更名,只是实际负责人有更换。于是,工作人员据理解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对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有效期规定是不少于3年,且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二条有“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规定,徐某办理的健身卡,不能因健身中心更换了新的店主,就自动到期作废,且原卡制作粗糙被人仿造,就全部报废,这不合理也不合法。经工作人员教育后,健身中心现店主第一时间为徐某办理了新的健身卡。工作人员还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之规定,当场对该健身中心出现单张不记名卡高于限额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予以改正。

  案例二:

  商家失踪,购买商品打了水漂?

  今年2月,消费者仲某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套厨房洗涤产品,价格为618元。当时商家承诺:“一周内专门送货上门,且免费清洗厨具6次”。可仲某付款后,一直没收到货品,连对方电话也关机。仲某找到网购平台,对方也是搪塞,推卸责任。无奈之下,他找到当地消协组织进行投诉。

  工作人员接投诉后,前往商家实地查看,发现对方已人去楼空。事情陷入僵局,但工作人员仍不厌其烦地与网购平台沟通,寻找商家踪迹。后经多方努力,找寻到商家下落,工作人员随即带上仲某赶到商家新驻地,据理解释:《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该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网购平台不理会仲某的合法请求,显然不合法律规定,在仲某权利受到侵害时,网购平台方应提供销售者联系方式,否则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由此,无论是商家还是网络平台,都应对仲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后经协商,商家退还了仲某支付的618元费用,还给予了120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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