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1版:一版要闻

加强对欠薪违法失信主体的惩戒,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省对拖欠工资者实施“黑名单”管理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报道 为依法查处和严厉震慑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我省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配合“浙江无欠薪”行动开展,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了《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相关条款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应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情形?《办法》明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或者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侦办的;(三)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提供虚假工资考勤记录的;(四)其他因拖欠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工资且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人社部门对企业欠薪失信行为将给予信用惩戒。对于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信息,人社部门将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浙江”网、其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本行政区域主流媒体等予以公布。

  《办法》规定,人社部门对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初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办法》上述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责任主体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下转第4版)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我省对拖欠工资者实施“黑名单”管理 2018-03-19 2 2018年03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