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欠薪违法失信主体的惩戒,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省对拖欠工资者实施“黑名单”管理
(上接第1版)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再次发生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自再次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在我省,企业因欠薪失信行为受到信用惩戒外,违法成本也将提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从而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