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一货车司机交通事故身亡获赔百万,家属却因此有了矛盾——
这笔赔偿金究竟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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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捧亡夫遗像的蔡林平和女儿。 |
记者孟万成摄影报道 一起违法运输事故造成两人当场死亡,给两个职工家庭带来沉重灾难,人们在谴责违法驾车害人害己的同时,也强烈地关注着该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以及受害者家庭的现状。令人唏嘘不已的是:死者任喜建的家属因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意见相左而失和,致使125万余元的赔偿金在法院“躺”了两年还未被领走发放。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5年8月19日晚,G15沈海高速台州段发生一起三车追尾事故,其中一辆是危化品槽罐车,事故造成浙江昌宇铜业有限公司货车司机任喜建(黄岩本地职工)、蒲少军(安徽务工人员)死亡。事后,台州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对事故认定如下:槽罐车司机张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包车司机赵某和货车司机任喜建、蒲少军无事故责任。之后,黄岩区法院就此案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任喜建、蒲少军家属经济损失64.6902万元、49.5623万元,赔偿昌宇公司1947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任喜建、蒲少军家属经济损失6230元、4770元,赔偿昌宇公司100元;被告人张志军赔偿受害人任喜建、蒲少军家属经济损失71.6248万元、54.8747万元,赔偿昌宇公司2140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宁波弘毅久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丰苇物流有限公司、常有兵(肇事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8月15日,本报维权版以《危化品槽罐车上高速肇事案的警示——违法运输害人害己要不得》为题,报道了该案。
时隔两年,该交通事故以肇事者监所服刑反省、受害者家属成功获赔而了断。然而断又未断,任喜建的父母认为儿媳、死者遗孀蔡林平尚年轻,还要再嫁人为由,要求独得赔偿金,而蔡林平则认为子女还小,自己也不一定再嫁,该得应得部分。双方各执一词,并因此失和,致使这笔赔偿金至今仍在法院未被领走发放。那么该事故赔偿款该如何分配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人士。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针对本案被害者任喜建的情况,该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任喜建妻子及女儿一方,任喜建父母一方,各能领取多少赔偿金,应按各赔偿项目分别确定。最大金额的项目是死亡赔偿金。按照现有法律和司法实践,死亡赔偿金,既不属于任喜建的遗产,也不属于任喜建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现在一般理解为“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也就是说,因任喜建不幸去世,导致任喜建父母、任喜建妻儿,来自于任喜建的收入没有了,所以法律规定要给任喜建父母、任喜建妻儿一笔补偿,这笔补偿称“死亡赔偿金”。按上述理解,死亡赔偿金应分配给任喜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和妻儿。至于怎么分配,目前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只能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即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确定各自的份额,而不能简单适用或参照继承分配方式,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尤其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各权利主体直接相关。如任喜建的儿子、女儿属于未成年人,属于任喜建生前抚养人员,法院确定了任喜建的儿子、女儿应得多少金额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对任喜建的父母也如此。也就是说,法律文书已经确定各人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则应归各自所有。同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平均归各权利主体(任喜建父母及妻儿)所有。
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杭州市律协理事吕俊认为:普通人常常误以为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遗产,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去的人作出的赔偿,更不是死去的人获得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进行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获得赔偿人,还可能包括虽然不是近亲属,但实际上由死者生前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该在有权获得赔偿的相关人员中进行合理的分配,而不能够由一人以种种借口独吞。另外,上述分配方案,仅仅涉及交通事故赔款中的死亡赔偿金,也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大头,但交通事故赔款中还有些项目,比如丧葬费,主要是为了弥补相关的开支,因此,这部分赔款应该要给在近亲属之中实际承担了丧葬开支的人。再比如,对于死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赔偿,应该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他人不得要求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