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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相关《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日前,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政策出台的背景?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17年12月底,参保人数达到51255万人,比2012年增加2885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到15598万人,月人均养老金12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13元。

  但就目前而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部会同财政部起草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两部印发这一政策文件。

  问:意见将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什么影响?

  答:首先,这是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只有建立起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机制,才能把社会保障网织密;只有将制度机制的作用发挥好,才能兜得住底线。所以,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即是措施也是目的。

  其次,确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发展方向。出台这一政策,使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了遵循。即各级党委、政府将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问:出台这份文件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要从哪几个方面解决?

  答:主要从五个方面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一致。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参考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标准调整,适时提出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明确各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四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明确地方要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五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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