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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宋维明:

  你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一案,本局已调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市监听告字【201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1.你从2017年1月开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情况下,擅自在玉环市坎门街道浦西路124号对面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熟食加工、销售。总计货值金额126792.25元,违法所得26827元。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拟责令改正,并拟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827元;二、处罚款8000元。 

  2.你处生产经营的熏鸭、猪头肉添加了日落黄,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拟处罚如下:一、没收被扣押的熏鸭343.6公斤,猪头肉72公斤;二、处罚款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责令改正及处罚行为,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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