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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

可赴沪苏皖闽赣及对口支援省、自治区开展活动

  本报讯 见习记者张永炳报道 近日,省总工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开展。

  《通知》明确了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通知》强调,由各市(省产业)、县(市、区)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可组织部分职工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和沪苏皖闽赣5个周边省(市)开展跨省疗休养活动。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包括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吉林省、湖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每年度组织跨省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当年本单位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总数的1/3,优先考虑省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公务员、年度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模范和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的一线职工、高技能人才等。跨省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3年内不重复安排。

  《通知》指出,逐步扩大国家和政府投资的收费景区、景点免费向疗休养活动开放的范围。开展职工疗休养基地创建活动,由省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发《职工疗休养基地(目的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优选农家乐等具备条件的社会资源,创建一批经济实惠且能提供疗休养优质服务的阵地,提升职工群众疗休养的获得感。

  通知自4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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