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起判决售假者在电商平台公开致歉的案例
义乌法院判售假者上淘宝说“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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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歉声明。 |
本报讯 通讯员吴晓珂 记者冯伟祥报道 “我们的售假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淘宝网的商誉,在此我们向平台的消费者、其他诚信经营的商家、淘宝网致歉。售假的代价远超我们的预期和承受能力,希望其他卖家引以为戒。”5月22日,一则致歉声明“现身”淘宝网首页公告栏,引起广泛关注。
发出这则手写按手印的致歉声明的谢某、张某、苏某,是义乌市人民法院今年3月判决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的被告。
据悉,这是全国首起以侵权为由提起的电商打假案,也是首起判决售假者在电商平台公开致歉的案例。
2015年5月,在义乌经营淘宝店的张某、谢某两人经合谋,在明知“VANS”商标系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唐某处购进标有“VANS”商标的假冒帆布鞋,通过苏某注册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阿里巴巴打假特战队发现这一售假线索后,将信息输送给义乌市公安局。2016年4月12日,义乌警方在张某、谢某的经营场所查获假冒“VANS”鞋子。两人随后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截止案发,售假货值共计人民币532110元。
2017年5月,张某、谢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义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各处罚金30万元。
2017年8月,淘宝网以谢某、张某恶意售假致淘宝网商誉损害侵权为由向义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还将向上述两人提供网店的苏某也推上被告席。
淘宝网认为,三被告的行为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应当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义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淘宝商家在入驻淘宝网时都签订了《淘宝服务协议》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包括商户应当确保其在淘宝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享有相应的权利,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本案被告均系原告的注册会员,故该约定对本案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和谢某在明知淘宝网上不允许出售假货的情况下,仍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VANS”公司商标的产品,系违约行为。被告苏某将自己在淘宝网上注册的店铺提供给他们售假,也属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淘宝网有权选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三被告在淘宝网销售假冒商品,妨害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这3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1万元,共同承担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律师费)2.5万元,并在淘宝网主页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义乌法院的法官认为,谢某、张某在电商平台知假售假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还严重妨害了市场秩序,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商誉。法院判令其公开道歉,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以案说法,为了能给广大商家一个提醒,从司法层面维护电商平台的健康环境。
另据记者昨日进一步了解获悉,卖假货给张某、谢某的上家唐某也已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17年6月,义乌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其雇佣的员工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