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举证责任倒置”期,湖州一消费者购买“问题”空调遭遇退货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6个月内维权很关键
通讯员孙建新、吴彬彬报道 “10个月前我在夹浦镇环沉一家电器店买了一台柜式空调,使用后发现存在漏电现象,我认为这是产品质量问题,请你们帮忙处理。”家住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的王先生日前来到当地市场监管所寻求帮助,“空调买来不到半年就开始漏电,本以为是由于秋冬季节天气干燥所致,过几天就会好的,没想到现在又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这台空调质量肯定不过关,可商家却不同意我退货。”
了解情况后,市场监管所监管执法干部程麒与这家电器店取得联系。对方承认王先生的确在他们店里买过一台空调,但是售后人员去检查时并未发现问题,王先生也无法证明商品质量有问题,所以不具备退货条件。程麒决定先到王先生家现场检查一下空调问题。
当天下午,程麒与另一名执法干部小张约上电器店负责人及维修人员一起来到王先生家中,经检查并未发现空调有漏电现象。但是王先生却坚持要退货,而电器店负责人拒绝退货,双方一时僵持不下。程麒先安抚好双方的情绪,然后向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调解。
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王先生遭遇的情况,本来应由商家来举证,可惜王先生进行维权的时间距离购买时间已经超过半年,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则需由其自己提供,如果的确有证据证明空调存在非人为因素质量问题,电器店理应退货退款。
尽管王先生一时无法提供空调有质量问题的证据,但经过协商,商家最终同意以每日0.1%的折旧率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原价5000多元,折旧费1000多元。双方约定择日由商家负责上门拆走空调,退还3000多元。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新《消法》针对机动车、家电等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首次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提出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来‘自证清白’,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该规则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后,不再适用。因此消费者接受机动车、家电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过程中,遇到涉嫌质量问题的情况要尽早维权,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