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排放相关污染物 涉嫌触犯刑律
此类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应引起广大职工的警醒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报道 作为我省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仙居县白塔镇污水处理厂相关工作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此达到偷排污染物的目的。殊不知这样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近日,仙居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这不是个案。今年以来,我省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结果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此类现象值得引起相关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的警醒。
仙居县白塔镇污水处理厂是浙江省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2014年9月开始,倪某承包经营该污水处理厂,并聘用徐某在该厂从事污水处理工作。2017年春节期间,因发现污水中的氨氮指标等超标,倪某授意、指使徐某,采用在环保部门安装的在线自动监测设施上安插矿泉水瓶等手段,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中。此后,徐某按照倪某指示,多次采用该手段干扰自动监测设施。2017年6月6日上午9时许,徐某将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取样管拔出插在矿泉水瓶中时,被环保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污水处理厂所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指标均超标。
仙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某、徐某干扰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不达标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无独有偶。今年,绍兴市、嘉兴市两地也先后判决了当地首例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排放污水案,并以污染环境罪对涉案企业和多名职工判刑。
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绍兴几何印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何某、季某、陈某系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几何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万元;何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浙江友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属嘉兴市重点排污单位。这家企业的职工王某、朱某等7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均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办理过污染环境案的有关法官表示,实践中,有些排污企业出于降低经营成本、逃避环保部门处罚等目的,通过稀释、变换水样、给采样管“戴口罩”等手段动手脚,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导致环保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失实,超标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大自然。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官提醒,任何企业、个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伪造、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