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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打“拒不执行” 让“老赖”无处遁形

上半年拒执罪收结案 分别上升60%和31%

  本报讯 记者洪菡婷 通讯员高媛萱报道 昨天,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8年1月至6月15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152件182人,审结109件120人,受理案件数同比上升60%,审结案件数同比上升31.33%,判决被告人数同比上升42.86%,其中,判处有期徒刑94人,拘役15人,单处罚金9人,免予刑事处罚2人。反映出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硬仗的决心。

  多年来,“执行难、难执行”问题长期存在,一直为人诟病,严重影响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成为法院工作的一个痛点。省高院副院长崔盛钢介绍,在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历史阶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会再是刑法的“休眠条款”,其适用频率必将大大提高。

  据了解,唤醒这“休眠条款”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或申请执行人自行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二是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刑事自诉,即“自行向法院控告”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崔盛钢强调,在被执行人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后,仍然不能免除生效裁判或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而且还须另外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强制执行费等费用,被执行人无法通过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使自身获益。

  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有拒不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也有拒不履行配合探视、腾空房屋、协助查封冻结等行为义务的;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又有消极不给付的,或积极转移、隐藏财产而实际不给付的,全省法院均予以打击惩治。特别是拒不履行行为义务的,浙江法院一并予以打击,决不留下工作漏洞,也不给行为人留下侥幸空间。

  为确保全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全省法院执行、刑事审判部门综合运用罚款、拘留、信用惩戒、刑事处罚等手段,依法严厉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累计公布未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信息200余万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128.8万条,将15.2万名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采取拘留措施85343人次,罚款措施63652件次,罚款金额2.47亿元,实施限制出境7647人次。

  下一步,全省法院充分运用公诉、自诉两种程序,继续保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及关联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省高院还将在全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审判规程。加强审判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并研究解决全省法院在民事制裁和刑事惩治衔接、案件审理、公检法配合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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