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维权

医疗期满再请病假遭解雇

宁波工会倾力维权 女工获4.5万元补偿金

  本报讯 记者张浩呈 通讯员程文雅、郁诗怡报道 最近,宁波女职工小芳遇上了一件糟心事。她产后突发重病,医疗期满后继续递交病假条,却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小芳找到了宁波职工服务中心,在工会的帮助下,最终拿到了4.5万元补偿金。

  小芳于2012年12月进入宁波某机构担任店长,2016年8月进入该机构直营事业部任营运助理。去年4月,刚休完产假的小芳被诊断为“胸7-9椎管内外肿瘤伴双下肢不全瘫”,需马上手术。3个月医疗期满后,小芳未回用人单位上班,并继续提交全休病假条。

  然而,在小芳递交病假证明之后,用人单位却向她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原因系“未经单位同意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国家法规政策和单位规章制度”。

  单位认为,小芳的医疗期只有3个月,对其医疗期满后的请假不予认可,认为医疗期满不回单位上班属于旷工。万般无奈下小芳找到宁波职工服务中心。中心主任了解情况后,立即安排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芳医疗期满后未回用人单位上班,继续提交全休病假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如尚未痊愈,仍不能去工作,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解除后还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援助律师认为,本案中小芳于2012年12月进入用人单位,距纠纷发生时(2017年10月)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2017年8月22日小芳医疗期虽然已满,但其病情严重,确实处于病假中,而且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也已经收下了病假条,公司不应当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支付经济补偿的形式予以解除,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小芳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在工会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小芳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她拿到了4.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宁波工会倾力维权 女工获4.5万元补偿金 2018-08-06 2 2018年08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