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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人文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汤兰兰;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10142529;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石口镇137号。

  你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金时花园第1幢1单元曲屯路268号南的经营场所内,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你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及出口倒流国产卷烟,其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国函〔2000〕13号)之规定。2018年7月 30日,本局依法对你作出绍越市监灵罚告字〔201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牡丹(软)0.8条、中华(硬)0.3条、中华(软)0.6条、利群(软长嘴)0.1条、利群(西子阳光)0.2条、利群(软红长嘴)0.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4条、黄金叶(天香细支)0.1条、利群(阳光细支)0.1条、南京(雨花石)0.1条、万宝路(爆珠)0.3条,没收无标志外国卷烟爱喜(幻变)0.1条、七星(晶选)0.1条,没收出口倒流国产卷烟利群(长嘴英文)0.4条;三、没收违法所得8.6元;四、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201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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