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刑民界限:
“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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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平、刘岩
日前,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通知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容易混淆。有业界人士分析指出,在涉贷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会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最终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上述通知针对这一行为的定性有所改变,不仅是变相收取高息的借贷行为,而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
理清“套路贷”民刑交叉界限,防范非法行为合法化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上述通知要求,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上述通知明确,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容易混淆。最高法法官肖峰在微信公号“法语峰言”中撰文指出,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等经常容易混同。
除此之外,近年来在个别地方“套路贷”盛行。肖峰认为,所谓“套路贷”本质上是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名,实质利用各种欺诈、胁迫等手段诈骗借款人名下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一旦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严守借贷利率司法红线,遏制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
上述通知还重申了严守民间借贷法定利率司法红线: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具体包括“两限三区”: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
肖峰指出,司法实务中出借人为了规避上述最高利率标准,往往采用形式变相突破司法解释确定的最高利率标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类推该条规定,出借人主张上述各种费用的,也不予支持。”肖峰同时表示,如果约定的是正常律师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则属于对当事人损失填补的约定,不存在变相提高利率之嫌,可以考虑予以支持。
加大借贷证据审查力度,“判断是否合法、有效”
上述通知还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肖峰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一方面要审查债权凭证、付款凭证出具的背景,判断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否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付款凭证所涉款项,是否存在虚构或虚增借贷金额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对被告抗辩已经还款和抗辩借贷行为没有发生两种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出合理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