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查处一起 骗购经济适用房案
骗购者被追缴 差价25万罚款3万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报道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或单身者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明明不符合条件,却动起了歪脑筋。近日,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查处了一起骗购经济适用房案,责令被处罚人许某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均价的差价款25.8万余元,并处罚款3万元。
2015年4月,许某向天台县有关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为其1人,同时提供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许某2014年1月至12月社保退休工资收入为15804元。2015年7月31日,天台县民政局出具了核定报告,核定许某家庭收入为15804元。2015年11月27日,天台县住建局审核同意许某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017年9月18日,许某与经济适用房建设公司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购得位于天台县柳岸花园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根据台州市审计局对天台县2017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反馈意见,天台县民政局重新出具了《天台县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报告》,核定许某2014年1月至12月实际收入为56769元。许某的家庭人均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最近,天台县住建局对许某涉嫌隐瞒家庭收入状况已经购得经济适用房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近日,该局查明了事实,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