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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我省志愿者 权益更有保障了

  本报讯 记者张浩呈报道 昨日,宣传贯彻《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座谈会在杭举行,据了解,新修订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今年7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在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修改完善,并强化了保障和激励措施。

  据介绍,目前我省现行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于2007年制定。相比较现行《条例》,新《条例》首先对于志愿者的概念重新作了界定: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同时明确了志愿者可以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同时,针对实践中志愿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新修订后的《条例》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也作了具体规定。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对开展可能发生人身危险志愿服务、涉外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等六种情形的,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同时明确了要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约定,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具体激励措施,如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中,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旅游景点、免费享受健康保健体检等措施予以激励。

  据介绍,目前我省通过“志愿中国”“志愿汇”实名注册的志愿者人数超过1260万人,名列全国第一,注册志愿服务组织超过6万个。新《条例》实施后,我省志愿者权益更有保障,可以享受更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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