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违法行为“亮剑”
舟山出台生态环保领域“严格执法十条”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报道 舟山向打造最严环境监管执法城市的目标迈出坚实一步。近日,《舟山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严格执法十条》(以下简称“严格执法十条”)出台,对重点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等方面作了规定。这是该市首次在生态环保执法领域出台相关规定,旨在充分发挥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严格执法十条”对违法排污者亮出“利剑”。如,规定“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者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对排污设施、设备一律依法实施查封或扣押。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排污者,一律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同时规定,对评优评先评价期限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被实施查封、扣押、停产整治,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排污者,一律实施“环保一票否决”。
“严格执法十条”也对全市环保部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提出了更严要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抽查一律实行“双随机”(记者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一律挂牌督办;对一年内两次以上因同种违法排污行为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严格执法十条”还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规范作了硬性规定,对于存在“跑风漏气”、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