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 ——关于同意公司派生分立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东于2018年9月27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由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 同意本公司分立,分立的形式为派生分立。
2. 分立后的公司的股东人员及持股比例与原公司保持不变。
3. 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会
日期:2018年9月27日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东于2018年9月27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由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 同意本公司分立,分立的形式为派生分立。
2. 分立后的公司的股东人员及持股比例与原公司保持不变。
3. 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会
日期: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