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绍越市监灵催字[2018]2号
汤宏勤:
本局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绍越市监罚字〔2018〕62号),决定对你作出:
一、罚款人民币10500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149.53元;
三、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云烟(紫)0.8条、中华(硬)0.1条、中华(软)0.3条、牡丹(软)1条、芙蓉王(硬)0.8条、利群(软长嘴)0.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3条;
四、没收无标志外国卷烟marlboro(iceblast硬蓝黑8mg免税专卖)1.1条,出口倒流国产卷烟黄金叶(吉祥如意出口越南)0.8条,黄鹤楼(软出口)1.7条,利群(长嘴英文)0.5条。
你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0500元,违法所得149.53元,加处罚款10500元,合计21149.53元。(代收行名称: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11;地址:绍兴市中兴中路159)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