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前消费确认”贵在严格落地执行
■鞠实
近日,为规范旅游业明码标价行为,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除了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餐饮经营者还将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在顾客点餐后,将菜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注在二联点菜单上,现场交消费者签字确认后才可下单上菜,同时应将结算联交给消费者,按消费者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该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配套解读将在近日发布。
事实上,像这样为规范旅游业明码标价秩序,在景区餐饮业实施“餐前消费确认”等制度的,这并非首创。2012年,贵州黄果树景区实施了《黄果树旅游景区餐饮行业餐前消费确认制度》;2015年,厦门鼓浪屿管委会在全岛推行“餐前确认制度”;2016年,贵州又在全省推行这一制度。应该说,这一制度的实施,让景区餐饮规范管理再多一层制度保障,对遏止类似青岛“天价虾”、哈尔滨“天价鱼”等天价消费、强制消费等的出现,保障消费者利益等不无意义,地方有关方面的积极作为值得肯定。
问题是,就现有情况来看,确保景区餐饮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制度并不在少数,但之所以还是屡屡出现景区餐饮天价、强买强卖等坑害消费者利益现象,关键问题还是在于有关部门作为不力、制度执行不力。
比如针对餐饮明码标价问题,我国《价格法》等早就再三明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定价要诚实信用,不欺诈、不非法牟利等。如果这一制度有效落实,景区餐饮坑害消费者的现象会少很多。
可近些年来频发的景区餐饮坑人宰客事件,却反证了这一制度在执行中是多么落实不力,乃至成为摆设。事实也是这样,此前的景区餐饮天价事件,都或多或少与景区餐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地方监督又不及时到位相关。
可以想象,如果各地物价、工商等市场监督部门监督有力,严格按照要求让景区餐饮经营者都按规定清楚明白标明餐饮价格、规格等基本情况,比如青岛“天价虾”,如果当时监管部门能监督经营者全面落实餐饮明码标价,不但标明每份大虾的价格,还详细标明每份大虾的数量,游客即便没有餐前消费确认,也能大致看清和预估出消费额,决定是否消费,也就可能避免那次的天价消费纠纷。
另外,近年来,景区餐饮等坑害消费者的现象中,很多涉嫌数额巨大、经营欺诈等。但处理大多止于行政层面的罚款、整改、关停等,很少有进入到司法层面,严肃进行司法处理的。
遏制景区餐饮欺诈经营行为,关键在于执法部门的执法决心、执法力度。须知,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包括“餐前消费确认”等众多制度在内,如果得不到执行,纵使法规无数,还是难解景区餐饮欺诈经营局面,确保消费者利益仍然是镜中花水中月,好看不中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