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
11月1日正式执行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日前,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11月1日起,我省统一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和药品分类代码将按国家规定执行。我省此举比国家规定的期限提前了近一个月。
据了解,中国国家医疗保障局于近日发布《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明确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要求国内各省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为让我省参保群众尽早享受到国家抗癌药谈判的实惠,省人力社保厅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处室研究落地和衔接政策,制定出台《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函》,明确了我省执行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根据《通知》规定,我省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做好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与国家谈判药品的政策衔接,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7种抗癌药11月1日上线运行,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做到服务不中断、待遇不降低,让人民群众尽早得到实惠。
此外,针对药品供应问题,我省要求各统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发挥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作用,做好国家和浙江省谈判药品配备,加强使用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预算指标的,医保部门年底清算时将给予补偿。
记者了解到,我省第二轮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的28个药品中,有9个药品就是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的其中一部分,其他19个特殊药品继续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省人社厅将指导各地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