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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商家合作期满后沿用原授权

海宁“毛源昌”被判 对杭州“毛源昌” 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报讯 通讯员范云程 记者冯伟祥报道 合作商家之间应恪守商业道德,在合作期满后,不得继续以原授权商家的商誉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否则会落入侵权境地,得不偿失。近日,嘉兴中级法院审结的一起不正当竞争案就给人以这样的提示。

  海宁市的海昌路上,商铺林立,人流如梭,是不少商家的营业驻地。位于海昌路与海洲路交叉口的老字号毛源昌眼镜店是由杭州毛源昌眼镜公司开设的连锁店。但在该店的对面,却有一家眼镜店的门头上挂着“海宁毛源昌眼镜公司”的店招。同一个路段的这两家眼镜店,难道都是“毛源昌”连锁店?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今年1月,杭州毛源昌眼镜公司向海宁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状告海宁毛源昌眼镜公司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后者变更企业字号,门头不得再使用“毛源昌”的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海宁毛源昌眼镜公司陈述,其在2004年成立至今业已经营了十几年,在海宁地区已经打出了自身的品牌,并没有攀附原告“毛源昌”的商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到底孰是孰非?法院经审理查明,杭州的公司与海宁的公司在2012年前确有过多年的合作,海宁的公司被授权使用杭州公司的“毛源昌”注册商标,同时注册成立了目前的海宁毛源昌眼镜公司开展经营。2013年后,双方合作结束,但被告没有主动变更企业名称,并在店招继续使用“毛源昌”的字样,给原告在海宁地区开展经营业务带来了影响。

  近日,嘉兴中院经二审,维持海宁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停止使用“毛源昌”的字样作为店招,并变更其企业字号,同时还应向原告赔偿合理的损失十余万元。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海宁“毛源昌”被判 对杭州“毛源昌” 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10-22 2 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